中国社会环境信息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第7号部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生活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10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新化学物质文化环境质量管理没有办法》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技术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经济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办法》对未列入《中国市场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方面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在领取新化学物质基础环境成本管理登记证后,才能有效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贸易活动。
飞凡检测提示申报范围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新增化学物质,包括:
用于生产药品、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产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
聚合物;
从物品中故意释放的物质;
等等。
豁免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品:药品、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放射性物质、**、***、烟草;
天然存在的物质;
非商业研究目的企业或者非有意进行生产的类别:杂质、副产物、废弃物等;
其他特殊类别:合金、不分离中间体、物品等。
申报主体
国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直接申报:
向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申报时,必须委托境内代理。
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属海外报关商类别。
申报类型
科研是以科研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0.1吨的;
为了在中国境内采用一个中国供试生物技术进行发展生态环境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样品;
备案申报
简易申报
基本情况新化学品年产量或进口量不到1吨。
特殊情形
用作中间产品或仅用于出口,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
科研用0.1t≤年产量或进口<1t;
单体含量少于新化学物质2%的聚合物或低度关注的聚合物(不限吨位);
以工艺和产品研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不超过两年。
常规申报
新化学研究物质产品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
根据申报材料的吨位,可分为1-10级、10-100级、100-1000级、1000+级(吨/年)。
飞凡检测认证的服务
法规综合咨询服务
境内代理人年度服务
新化学物质查新服务
新化学物质申报服务(科研备案申报/简易申报/常规申报)
申报整体方案制定
数据进行评估/缺口问题分析/豁免分析
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主管部门/专家沟通咨询
规范性文件和申报材料的翻译
新化学研究物质后申报义务教育服务
法规培训服务